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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赵惠芬与王洪云、袁社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芬,王洪云,袁社英,阮琼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753号原告:赵惠芬,女,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被告:王洪云,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被告:袁社英,女,196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被告:阮琼芬,女,196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泸西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惠芬与被告王洪云、袁社英、阮琼芬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惠芬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惠芬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惠芬承担。审判员  纪文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