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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武玉红与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玉红,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069号申请执行人武玉红,女。被执行人吴建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武玉红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吴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建军名下所有的陕K705**吉利全球鹰牌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吴建军名下所有的陕K705**吉利全球鹰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