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根荣与昆山市锦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根荣,昆山市锦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83行初110号原告孙根荣,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昆山市锦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恽,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根荣诉被告昆山市锦溪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孙根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根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根荣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根荣负担。审 判 长 季志康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昱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