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星云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思达同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星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思达同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489号原告:黄星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新聪,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思达同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惠龙。原告黄星云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思达同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黄星云于2017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思达同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星云负担;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黄星云。审判长 邢 蓓 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慎杰(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