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宋邯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邯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宋邯生,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宋邯生申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5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邯生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已在案中履行完毕赔偿款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邯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514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宋邯生赔偿款53681.57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安兵审 判 员 吴 杰人民陪审员 王欣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