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开发区晶鑫钢管扣件租赁站与淮安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经济开发区晶鑫钢管扣件租赁站,淮安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4013号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晶鑫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乡毛渡村*组。经营者:严从林,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平,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淮安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建设小区大门口1-1号。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群,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止马营48号5幢C座2101(朝天宫西边好记大酒店楼上)。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农,该公司员工。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晶鑫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淮安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晶鑫钢管扣件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阚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