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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6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玉喜、赵明晓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魏玉喜,赵明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6991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亭亭,公司员工。被告:魏玉喜,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赵明晓,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玉喜、赵明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玉喜、赵明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