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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路海龙与张志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海龙,张志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3024号原告(反诉被告):路海龙,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生,黑龙江省安达市人,住河北省大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潮,大城县城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魏占迎,大城县城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张志彦,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生,住河北省大城县。委托代理人:商艳霞,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雪柏,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00608818E。负责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经博文,该公司员工。原告路海龙与被告张志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被告张志彦于2017年9月6日针对原告陆海龙提出反诉。诉讼中,原告路海龙、反诉原告张志彦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路海龙撤诉。二、准予反诉原告张志彦撤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海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张志彦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建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