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7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天翼铭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翼铭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7372号原告:成都天翼铭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刘浩,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遥,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身份证号码,一般授权。被告: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周光荣。原告成都天翼铭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都天翼铭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翼铭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天翼铭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成都天翼铭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