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亮、朱银洁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朱银洁,朱燕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82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亮,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密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月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朱银洁(曾用名朱银浩),男,1995年6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燕红,女,1993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密市。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10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亮、朱银洁、朱燕红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亮、朱银洁、朱燕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亮、朱银洁、朱燕红伙同王燕慧、危萌萌(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事先谋划好“仙人跳”骗局。被告人刘亮先通过网络聊天以发生性关系为诱饵,将被害人巩某约至新郑市龙湖镇九州宾馆401房间,由危萌萌和巩某到宾馆开房,后被告人朱燕红以危萌萌亲属的身份进入房间,对被害人巩某实施言语威胁,巩某识破骗局后,准备逃离。被告人刘亮、朱银洁、朱燕红等人将巩某堵至该宾馆一房间内,以其猥亵幼女为由,使用拳打脚踢、茶壶砸等方式进行殴打,致使巩某脸部、头部多处损伤,迫使巩某交出身上信用卡和密码,被告人刘亮等人使用银行卡和密码取出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逼迫巩某写下字据后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巩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亮、朱银洁、朱燕红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燕慧、危萌萌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巩某的陈述,证人霍某、张某的证言,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刘亮、朱银洁、朱燕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刘亮、朱银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朱燕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亮具有累犯、坦白、主犯、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朱银洁具有初犯、坦白、主犯、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朱燕红具有初犯、劣迹、坦白、从犯、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亮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朱燕红没有参与谋划犯罪,只是事中参与,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朱燕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朱银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朱银洁系从犯且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朱银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亮、朱银洁、朱燕红伙同王燕慧、危萌萌(二人另案处理)事先谋划好“仙人跳”骗局。被告人刘亮先通过网络聊天以发生性关系为诱饵,将被害人巩某约至新郑市龙湖镇九州宾馆外,由危萌萌和巩某到宾馆开房,后被告人朱燕红以危萌萌亲属的身份进入房间,对被害人巩某实施言语威胁,巩某识破骗局后,准备逃离。被告人朱银洁、朱燕红将巩某堵至该宾馆一房间内,被告人刘亮以巩某猥亵幼女为由,使用拳打脚踢、茶壶砸等方式进行殴打,致使巩某脸部、头部多处损伤,巩某被迫交出身上信用卡和密码,被告人刘亮、朱银洁使用银行卡和密码取出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逼迫巩某写下字据后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巩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本院另查,2017年9月15日,被害人巩某收到刘亮、朱燕红、朱银洁、王燕慧四人家属退赔款7000元,并对该四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亮供述,2017年2、3月份时候,他和朱银洁、王燕慧商量以危萌萌为诱饵,假装和男的开房,然后进入房间问男的要钱,不给就打,被识破了也是打骂,直到要到钱为止。随后朱银洁和王燕慧去开导危萌萌,他也和危萌萌说过。2017年3月下旬一天,大概21点左右,朱银洁开车带着王燕慧、危萌萌到龙湖接着他和他女朋友朱燕红,他们回去吃过饭后又回到龙湖镇,在回龙湖的路上,王燕慧和他开始劝危萌萌干“仙人跳”,后来危萌萌同意了,车上其他人也没提出反对。他们到一个网吧里,一边上网,他一边用手机QQ联系附近人,随后他在QQ上约一个男的到九州宾馆附近见面。他们五个开车过去后,危萌萌和一名男子进了九州宾馆,当时朱燕红说等几分钟再上去,而王燕慧由于怀孕,没有下车。随后朱银洁打电话给危萌萌问了房间号,朱燕红先进去,他和朱银洁随后,朱燕红进去没多久,他就听见有吵闹的声音,进去后朱燕红告诉他那个男的在宾馆吧台边的屋子里,他把门踹开后就和朱银洁一起拉着那个男的打了起来,期间他还用一个塑料底壳的水壶往那个男子头上摔了一下。他当时告诉那男的,他妹子才十四,问这男的咋弄,让这男的给二十万,那男的称没有动危萌萌,后来说有一张一万额度的信用卡,可以提现,随后这个男的递过来一张信用卡,又把密码写在了纸上。他拿着东西下楼从ATM机上取出5000元钱,然后把卡和密码还给那个男的,朱银洁又让这个男的写了保证书,内容是这个男的犯错,欺负他妹子,用5000元钱作为赔偿。他们拿到保证书后就开车走了,后来他和朱燕红分得1500元,朱银洁和王燕慧分得1500元,危萌萌分得2000元,但是是朱银洁帮危萌萌拿着。2、被告人朱银洁供述,2017年3月份一天,他、刘亮、朱燕红、危萌萌、王燕慧商量以“仙人跳”的方式弄点钱,他们分工是刘亮和危萌萌在网上约男的开房,约到后危萌萌去和男的开房,过一会儿后剩下他们四人去房间恐吓这个男的,问他要钱,不给就打,直到给钱。当天晚上他们开车到龙湖,晚上大概23点的时候,刘亮约到一个男的,他们五个开车到龙湖广场附近,危萌萌下车去等男的,他和刘亮下车看着危萌萌,朱燕红和王燕慧在车上。危萌萌见到那个男的之后跟那男的进了九州宾馆,刘亮就回车上叫他媳妇朱燕红一起过来,他们三个碰面后就给危萌萌打电话,问清楚房间号码后,朱燕红直接就进了宾馆,他和刘亮在一楼楼梯口等着,过了一会儿他听到楼上有吵闹声,他就跟着刘亮跑上去,他在楼梯口看到刘亮把一个男的堵在宾馆吧台旁边的小屋里,用拳头打那个男的,后来还拿一个水壶砸那男的头,把这男的打流血了,期间这男子掏出手机打电话,刘亮还把手机夺过来摔了。随后宾馆老板过来讲情,他就把刘亮拉下楼,让朱燕红和那男子商量,但没一会儿刘亮就又上去了,他也跟着上去,刘亮又踹了那男的几脚,并问那人要50万,再写20万欠条,并给这个男的一个卡号,让这男的打钱。最后那个男的把他的家庭住址写了写,说自己实在没有钱,但是今天刚办了一张一万额度的信用卡,可以提现,朱燕红问这男的信用卡密码,这男的不说,刘亮就告诉这男的不说继续打,最后这男的害怕就把密码告诉了他们。然后朱燕红说让宾馆老板去取钱,但老板不同意,于是他和刘亮就拿着卡和密码去取钱,他们总共取了5000元钱,回来后,刘亮又让那男的打了一张条,大概内容是因为欺负了危萌萌所以赔偿5000元,打条之后他们四个就走了。他们回到曲梁镇找到个吃夜宵的地方,刘亮先给他了500元钱,说是用于给危萌萌买衣服的钱,随后又分给他1500元,说是他和王燕慧的,刘亮又自己查了1500元,说是刘亮、朱燕红的,最后剩下1500元刘亮给了危萌萌,危萌萌让他帮忙拿着,他就收下了,再后来他们就都回家了。3、被告人朱燕红供述,2017年3月28日晚上八点多,朱银洁开车在龙湖接着她和刘亮,车上还有王燕慧和危萌萌。上车后他们按照之前在手机视频里看到的“仙人跳”视频约男的上钩。在大概晚上十二点左右,他们约到一个男的,于是他们开车到龙湖广场附近,到了之后,危萌萌先下车和这男的碰头,他老公刘亮和朱银洁远远跟着危萌萌,她和王燕慧在车上等,过了一会刘亮让她过去,因为王燕慧怀孕了,所以就留在车上。她和刘亮、朱银洁到宾馆门口后就给危萌萌打电话,问清楚了具体房间,然后她就上去,敲门进入房间后,那男的在提裤子,危萌萌上衣脱了,那男的还说就知道他们是骗人的。那男的提着裤子要跑,她拉那男的,那男的推开她之后跑到宾馆老板的房间内,这时刘亮和朱银洁从楼下上来,刚好把那男的挤在老板的房间,刘亮就开始打那个男的,朱银洁在一边拉刘亮,刘亮还把那男的手机摔了,当时那男的跪在地上,她还上去打了那男的一巴掌。后来朱银洁问那男的怎么办,那男的说今天办了一张一万额度的信用卡,能取出五千元,当时那男的还写了一个纸条,最后刘亮和朱银洁拿着纸条和卡去取钱了,她和危萌萌在吧台站在那男的对面,取钱之后刘亮把那五千元钱和信用卡给这男的,之后朱银洁让这男的打了一个条,意思是把这五千元给他们,今天的事情不说了,写好字据后他们就开车走了。后来她和刘亮分得1500元,剩下的钱给王燕慧、朱银洁了。4、同案犯王燕慧供述,2017年3月27日下午六点左右,朱银洁和她开车带着危萌萌到龙湖镇,接着刘亮和他媳妇朱燕红,坐到车上以后,刘亮就开始劝危萌萌干“仙人跳”,朱燕红也在旁边劝,她和朱银洁在前面没吭声,没一会儿危萌萌同意了。刘亮就开始用手机QQ登录危萌萌的号加附近人聊天,朱银洁把车开到龙湖升达大学门口,后来他们还一起到网吧玩,一直到凌晨12点左右,刘亮说他跟一个男的聊上了,朱银洁就开车拉着他们到约定地点附近,然后刘亮、朱银洁、危萌萌、朱燕红下车了,过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四个回到车上,她问为什么这么长时间,刘亮和危萌萌告诉她刚进房间那个男的准备跑,朱燕红和朱银洁先拉着那个男的,刘亮就开始打,直到那个男的跪在地上,刘亮开始问那男的要钱,那男的没有钱就把信用卡和密码给了刘亮,之后刘亮等四人在附近取了卡里的5000元钱。说完他们开车去吃夜宵了,吃饭的时候刘亮给了她、朱银洁、危萌萌3500元钱,让她和朱银洁管着危萌萌吃喝,刘亮和朱燕红分到剩下的1500元,后来他们就回家了。5、同案犯危萌萌供述,2017年3月28日,朱银洁带着王燕慧和她找到刘亮,刘亮和朱银洁告诉她,要用她约炮,把人骗出来后问人要钱,等到下午六点刘亮他媳妇下班,刘亮就用手机登她的QQ号找人,后来朱银洁把车开到了龙湖升达大学,刘亮带着他们到那的一个网吧上网,期间她还给人开了几次视频聊天,后来刘亮说一个男的上钩了,让去九州宾馆。然后他们就一起到九州宾馆附近,她走在前面,刘亮和朱银洁在后面跟着,她和这个男的上到九州宾馆二楼,开好房后,朱燕红就给她打电话问她在哪,她说在朋友家,刘亮又问她在哪个房间,她告诉了房间号就挂了电话。然后这个男的开始脱她的衣服,把她的上衣脱光了,这时朱燕红敲门,她就过去开门,朱燕红过来后问这男的干啥,说她才十几岁,这男的拿着衣服边跑边穿,跑到二楼时碰到刘亮,她穿好衣服后下楼看到宾馆吧台旁边的小房间里刘亮正在打这个男子,朱燕红在旁边看,朱银洁在堵门,刘亮用拳头和脚打这男的,还用水壶砸这人的头,打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刘亮告诉这人让给20万解决,这人说没钱,后来说了很久,这人说他有一张一万元的平安信用卡,然后刘亮和朱银洁逼着这个人把信用卡密码说出来,刘亮和朱银洁一起到外边的ATM机取现,取了5000元钱回来后,又逼着这个人写了张纸条,内容大概是这件事用5000元钱解决,还写了这人的家庭住址和电话,随后他们就离开了。抢来的5000元钱,刘亮和朱燕红分得1500元,朱银洁和王燕慧分了1500元,剩下2000元是她的,她让朱银洁帮她拿着。6、被害人巩某陈述,2017年3月27晚上22点30分左右,他用手机QQ认识一个女孩,聊天后他和这个女孩约好地方见面,当时他们在龙湖佳购超市旁边见面,见面后他看到有一家九州快捷宾馆,他就和这女孩一起到了宾馆并开了一个房间。进入房间后这女孩接了三个电话,期间这女孩告诉他是女孩的嫂子打的电话,他就没在意。后来这个女孩说要和他一起洗澡,然后他就开始脱衣服,刚脱完上衣,他就听到走廊有脚步声,这女孩赶紧把房间门打开,从外边进来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子,这女子进来后问他要干啥,她妹子才十三岁。他这时才明白过来,还问对方是不是玩仙人跳,说着他往外边走,这女子还伸手拽他不让他走,他挣脱后往楼下跑。走到三楼时发现两名男子,一个穿白色外套,一个穿黑色外套,他跑到收银台旁的小屋,准备打电话报警,刚接通,那个穿白色外套的男子进来就开始打他,他感觉不知道什么东西砸他的头了一下,他头就流血了,这男子还把他的手机摔了。然后这个男子说他这是猥亵幼女,问他怎么解决,他说只有2000元钱,这男子让他拿20万解决,他反复告诉对方没钱,最后他说他办了一张信用卡,可以提现5000元,后来那两个男子拿着卡和密码去取钱了,取钱回来后,还逼他写了协议,内容大概是晚上开房对女孩动手动脚,用5000元私了。写完之后把他家的地址抄走这两男两女就走了。7、证人霍某证实,他是新郑市龙湖镇九州快捷宾馆的老板,2017年3月28日凌晨0时,有一男一女到他店里开房,他看了身份证知道这个男的叫巩某,巩某称女孩过一会就走,他也就没登记身份证,于是他给这二人开了一个房间。大概过了十来分钟,他听到外边有脚步声,他就出去查看,就看到巩某从楼上冲下来,后边有一名三十岁左右的女子,在三楼楼梯口处还有两名男子,一个穿白色外套,一个穿黑色外套,巩某到他屋里后把门反锁,那穿白色外套的男子冲到门前用脚把门踹开后就拉着巩某乱打,他上去劝这男子让出去解决,这男子还拿起他屋里的热水壶砸了巩某一下,后来那白色外套的男子不再动手了,就问巩某这事怎么解决,刚开始这男子问巩某要20万,后来又说5万,这期间巩某一直说没钱,最后巩某说有一张信用卡,能提现5000元,就给了这两名男子,这二人拿着卡和密码就去取钱了,取过钱后,那名三十岁左右的女子就让巩某写证明,内容大概是巩某猥亵幼女,愿意用5000元解决,后来还让他老婆张某签字证明,再后来他们就都走了。8、证人张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霍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9、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巩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10、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巩某辨认被告人及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情况。11、收到条,显示2017年9月15日,被害人巩某收到刘亮、朱燕红、朱银洁、王燕慧四人家属退赔款7000元。12、谅解书,显示被害人巩某对刘亮、朱燕红、朱银洁、王燕慧四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13、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刘亮、朱燕红、朱银洁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告人朱燕红的违法处罚情况。1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显示被告人刘亮前科情况。16、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朱银洁无违法犯罪记录。17、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显示案件侦破情况及刘亮、朱燕红、朱银洁的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亮、朱银洁、朱燕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亮、朱银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是被告人朱银洁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朱燕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亮、朱银洁、朱燕红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刘亮、朱银洁、朱燕红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朱银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朱燕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4、三被告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刘亮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6、被告人朱银洁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7、被告人朱燕红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刘亮、朱银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朱银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银洁系从犯且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银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燕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魁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