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州晟凯建材有限公司与刘志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晟凯建材有限公司,刘志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590号之一原告青州晟凯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65929****。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洁,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高,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青州晟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州晟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8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州晟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