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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7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红艳与苏振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艳,苏振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171号原告:徐红艳,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苏振鲁,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徐红艳与被告苏振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红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