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奎、司京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奎,司京科,徐俊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217号申请人:张奎,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司京科,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徐俊莉,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张奎与被申请人司京科、徐俊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司京科、徐俊莉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张奎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司京科、徐俊莉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瑞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