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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吴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中,吴汉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875号原告:王建中(又名王建忠),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吴汉俊,男,约50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王建中诉被告吴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被告确切住址,原告王建中提供被告吴汉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联系到被告吴汉俊。原告王建中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