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吴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中,吴汉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875号原告:王建中(又名王建忠),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吴汉俊,男,约50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王建中诉被告吴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被告确切住址,原告王建中提供被告吴汉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联系到被告吴汉俊。原告王建中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