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9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林与李宗明姜正坪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姜正坪,李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9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被执行人:姜正坪,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被执行人:李宗明,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林与被执行人李宗明,姜正坪民间借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433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宗明,姜正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杨林案款190000元及资金利息,诉讼费4100元,申请执行人杨林于2017-05-0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李宗明,姜正坪在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李宗明,姜正坪在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138号3单元21-4房屋一套。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按揭房屋,且至今尚未交接房屋,相关交接费用及手续尚未办理清楚,本院已查封该房屋,但暂不具备执行该房屋的条件。被执行人李宗明,姜正坪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9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何朝波审判员 吴遵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