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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肖忠堂与陶玉碧、杨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堂,陶玉碧,杨昌荣,陶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3061号原告:肖忠堂,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陶玉碧,男,1970年3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杨昌荣,1985年2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被告陶国辉,女,住址同上,系杨昌荣妻子。原告肖忠堂诉被告陶玉碧、杨昌荣、陶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忠堂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忠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肖忠堂负担。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桂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