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春香与赵井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香,赵井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赵春香,男,1966年出生,汉族,务农,住监利县朱河镇。被执行人赵井标,男,1947年出生,汉族,务农,住监利县朱河镇。本院在执行赵春香与赵井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23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平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