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刑初284号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临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2017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与高某(已判决)到青州市海岱苑南苑小区,用弹弓将车���刘某的帕萨特轿车车窗玻璃打碎,盗窃车内提包一个,内有钱包、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580元;后两被告人又驾车到青州市山工苑小区,用弹弓将车主张某2的白色P0L0轿车车窗玻璃打碎,盗窃车内女士单肩背包一个,内有现金1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损坏车的玻璃价值人民币260元。2、2017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与高某驾车到广饶县中南世纪城小区,用弹弓将车主李某的白色捷豹牌轿车车窗玻璃打碎,盗窃车内公文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5600元;两人又在该小区用弹弓将王某2的黑色奥迪A6轿车车窗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55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700元;后两被告人又驾车到广饶县大王镇盛泰��都小区,用弹弓将韩某的白色雪佛兰越野车车窗玻璃打碎,盗窃该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2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540元。3、2017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与高某驾车到东营市垦利区新东方小区,用弹弓将车主王某1的黑色迈腾牌轿车车窗玻璃打碎,盗窃车内手包、银行卡、购物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80元;两被告人又在该小区用弹弓将车主张某1的黑色奔驰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左右,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4200元。4、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同高某驾车到沂源县海泰名郡小区,用弹弓将车主张某3的黑色迈腾牌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未盗得物品。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60元。综上,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同高某驾驶鲁V/×××××号奇瑞轿车先后四次到山东省青州市、广饶县、东营市垦利区、沂源县等地,采用打破9辆车的车窗玻璃方式盗窃车内物品,被盗现金共人民币8850余元。经鉴定,被损坏车窗玻璃价值1295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退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余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收到条、谅解书,被盗现场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及被损坏物品明细表,扣押清单,���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高某(同案犯)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张某2、李某、韩某、王某1、张某1、张某3、宋某、王某2、张某4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参与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依法从重处罚;其多次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昌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