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余萍何世尤与彭朝伟侯小群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尤,余萍,彭朝伟,侯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951号申请执行人何世尤,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余萍,女,1962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朝伟,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侯小群,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何世尤、余萍依据(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彭朝伟、侯小群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何世尤、余萍2015年6月的资金占用费3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5元,执行费4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朝伟、侯小群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不动产登记及车辆注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朝伟、侯小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通过公安临控系统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何世尤、余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015年6月的资金占用费38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15元、执行费470元。本院认为,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9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