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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老三与郭调成、李应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老三,郭调成,李应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1025号原告:李老三,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被告:郭调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被告:李应来,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原告李老三与被告郭调、李应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李老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老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静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