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1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许磊群与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磊群,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1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磊群,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克凤,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信谊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3255214B。法定代表人:罗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许磊群与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磊群执行申请之一为万国广场中房号为3#楼20层2005室房屋进行网上备案,因该房已为其他法院查封,目前本院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这些房屋办理网上备案,只能待其他法院解除查封后继续执行。基于此,本案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坤审判员 吴雪松审判员 蔡兆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