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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辉与姚强、姚仲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姚强,姚仲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被执行人姚强,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姚仲江,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姚强、姚仲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528民初字2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7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强在本院有大量执行案件,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姚仲江在本院其他案件中被冻结工资,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姚强名下土地使用权线索,经核查该宗土地面积与富平县不动产登记局登记的面积存在差异,且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执行折抵完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