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巧良与被执行人周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良,周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王巧良,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被执行人周大林,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6)晋030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大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巧良借款13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2015年7月2日至实际还款时的逾期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周大林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14975元[含诉讼费125元、执行费95元、利息1755元(13000元×6%÷12个月×27个月)]。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大林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国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郝炳钊书记员 董旭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