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李玉娇、马俊德、冯秀莲、牛东祥、王江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李玉娇,马俊德,王江红,牛东祥,冯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代表人:孙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全,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被执行人:李玉娇,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俊德,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江红,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东祥,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秀莲,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玉娇、马俊德、王江红、牛东祥、冯秀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17180.09元,执行费4996.58元,已执行15097.57元,尚有302082.5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