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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秦飞燕因与被上诉人李红波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飞燕,李红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2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飞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民,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波,男。上诉人秦飞燕因与被上诉人李红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予以审查。本案中婚生女李语桐2010年1月8日出生,已满7周岁,本院认为,父母双方工作情况、收入情况等对婚生女的教育、生活均会造成影响原审均应予以查明,同时也应考虑同等条件下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时双方当事人居住、生活环境对婚生女学习、成长条件的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飞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