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2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24545号原告:赵某1,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丰亮,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2,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丰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编号XX)项下权利义务归原告享有。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3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0年12月,原、被告取得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与北京云城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编号XX),购买丰台区卢沟桥南里X经济适用房X层X室(现门牌号为XX),预购许可证号为京房售证字(2015)经X号,面积66.5平米,购房款39.9万元。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2015年办理了交接手续,目前已经具备办理产权条件,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被告赵某2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某1与赵某2原系夫妻,双方于2006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赵某1、赵某2取得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2015年2月10日,北京云城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卖人)与赵某1、赵某2(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编号XX),购买位于丰台区卢沟桥南里X经济适用房X层X号房屋,房屋价款为399000元整。合同签订当日赵某1、赵某2一次性付清房款。2015年10月29日,北京云城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1、赵某2签订《房屋交接协议》。2016年11月3日,赵某1与赵某2经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二、财产处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X经济适用房X层X室,预售许可证号:京房售证字(2015)经3号(待房产证下发后,具体地址以房本为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现上述房屋由赵某1及其女儿居住。另,讼争房屋现门牌号为丰台区晓月中路X号院X号楼X室,且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本院认为:赵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赵某2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赵某1与赵某2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编号XX),共同购买诉争房屋,并全部支付房款,双方依据该合同共同取得合同中买受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赵某1与赵某2于2016年11月3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该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因诉争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本院不宜对房屋权属进行处理,现赵某1要求确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编号XX)项下权利义务归其所有的请求有据可依,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赵某1、赵某2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与北京云城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编号XX)项下的权利义务归赵某1享有。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四十三元,由赵某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月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