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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异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被申请人吴建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异11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负责人:高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飞,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财产保全申请人(原告):刘卫东,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被告):吴建先,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被告):湖南省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上城国际新世纪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吴建先,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原告刘卫东与被告吴建先、湖南省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中,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对本院冻结吴建先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1x**号,价值1000万元为限)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10月27日,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辉审判员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