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5235号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3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林,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高玉秋,该公司职工。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19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