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9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小刚、曾卫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刚,曾卫兰,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刚,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安福县,被执行人曾卫兰,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吉安市人,无业,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赣江大道幸福365小区8栋2楼。法定代表人李松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李小刚申请曾卫兰、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曾卫兰、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刚借款及利息41.81164万元,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曾卫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市法院已冻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曾卫兰、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关财产线索。未结执行标的金额41.81164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曾卫兰、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3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晨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