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行审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曾石辉等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石辉,吴凤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2行审199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政兵。委托代理人蔡其焕。委托代理人罗建华。被申请人曾石辉,男。被申请人吴凤姣,女。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12日对被申请人曾石辉、吴凤姣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7]第1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申请人曾石辉、吴凤姣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7]第13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文义审 判 员 曾海丰审 判 员 曾电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