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锦榜与临沭县中天经纬包装有限公司、临沭县临沭街道益民居居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锦榜,临沭县中天经纬包装有限公司,临沭县临沭街道益民居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姜锦榜被执行人:临沭县中天经纬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益民居居民委员会(原前杨楼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民终3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姜锦榜与临沭县中天经纬包装有限公司、临沭县临沭街道益民居居民委员会(原前杨楼村)物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益民居居民委员会(原前杨楼村)在临沭县临沭街道经管站有未支取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益民居居民委员会(原前杨楼村)在临沭县临沭街道经管站的未支取的代管资金126088.1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经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