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民初7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张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张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955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金琦,该行信贷员。被告:张玺,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张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玺偿还透支款本金19576.65元及从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解金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3月19日,被告张玺向原告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50000元的丰收贷记卡,并约定被告持卡消费从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支取现��及转账发生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从透支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月底,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等内容。之后,被告张玺向合作银行领取了丰收贷记卡,并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截至2017年三月底,被告张玺使用丰收贷记卡进行消费后发生逾期还款,尚欠合作银行透支款本金19576.65元及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9576.65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被告张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鲍蒙蒙?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