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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振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153号罪犯李振,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河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李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得考核表扬奖励3次。该犯罚金10000元,已全部缴纳。建议对罪犯李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得考核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及罪犯证明人的证明材料、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振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