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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桂柏与赵学军、胜利油田河口社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柏,赵学军,胜利油田河口社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管理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875号原告:徐桂柏,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学军,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胜利油田河口社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海康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169596Q。法定代表人:刘克军。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管理中心,住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53798N。负责人:周林森。原告徐桂柏与被告赵学军、胜利油田河口社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徐桂柏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2.50元,减半收取计2536.25元,由原告徐桂柏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心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