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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文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刑初60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文涛,男,1992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7]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文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淑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文涛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悬挂粤A×××××假牌号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高某、梁某1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西220号灯柱对开路段时,因操作失误,驶入该路段施工围闭区,因路面高低不平,车辆倒地,造成其本人及被害人高某、梁某1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文涛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被随后到场的交警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文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年2月22日,被害人梁某1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冯文涛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6mg/100毫升,被害人梁某1符合被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冯文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能在判决宣告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则可宣告缓刑。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车速无法计算说明、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住院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酒精定量检验报告书、痕迹鉴定意见书、证人麦某1、陈某、麦某2、苏某、梁某2、高某、张某1、刘某、张某2和张某3的证言、被告人冯文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冯文涛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文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文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文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前被羁押了7天,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玉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姚海颖书 记 员 樊宝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