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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能文与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能文,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民初560号原告:王能文,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方梅,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告王能文诉被告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能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梅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能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6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30日,被告方梅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6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被告方梅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原告王能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照片,本院无法核实真实性,即便真实,亦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王能文与被告方梅曾经是同事关系,被告方梅因为资金周转需要,自2010年至2014年先后多次向王能文借款,原告王能文分数次通过现金方式交付款项,2014年1月30日,被告方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方梅借到王能文共计46万元,至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被告方梅附注身份证号码后签名。此后原告王能文多次向被告方梅催讨,但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王能文与被告方梅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首先,借条是由借款方向出借方出具的记载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事项的债权凭证,是反映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没有确凿有力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借条的证明力不得轻易否定,本案中,原告王能文持有借条原件,该借条上记载有被告方梅签名和其本人身份证号码,被告方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核实借条上签名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但是身份证号码核实无误,对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其次,除了真实有效的借条外,是否实际支付借款也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一个重要方面。资金交付方式包括现金交付和银行转账汇款以及一部分现金、一部分银行转账汇款等三种方式,本案中,原告王能文提供了借款之初即2010年时其出卖房屋的相关手续以及部分银行交易明细来证实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出借能力,被告方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出具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有充分的认知,在借条出具(2014年1月30日)后近四年的时间内,既没有收到所借款项又不及时收回借条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显然有悖常理,故,本院认定原告王能文履行了资金交付义务。综上,原告王能文与被告方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方梅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还款是引起本次纠纷的责任方,原告王能文要求被告方梅偿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庭审过程中,原告王能文自认被告方梅下欠其借款本金33万元,利息13万元,双方结算后,被告方梅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46万元的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的规定,双方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王能文要求被告方梅偿还借款本金46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方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能文借款本金460,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00元,由被告方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待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 李 婷审判员 :胡小玲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凡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