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刚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刚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