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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刚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刚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