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蒋灵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蒋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区松涛路80号3号楼6楼。法定代表人:王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灵华,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被执行人蒋灵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3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