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6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秀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秀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6057号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689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96915F。法定代表人:陈琳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赟,公司职员。被告:林秀美,女,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林秀美已缴清拖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尤丽端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