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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俊峰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俊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280号罪犯程俊峰,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复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程俊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晓兵、任志辉,刑罚执行机关代表邯郸监狱干警尹某、王某出庭履行职责,罪犯程俊峰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291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程俊峰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驻邯郸监狱检察室减(假)意〔2017〕56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程俊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俊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考核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程俊峰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程俊峰入狱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本院对其减刑幅度酌定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俊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疆审判员  达建华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