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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全、朱桂玮、宋沛林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全全,朱桂玮,宋沛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995号原告:莱州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才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光,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全全,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朱桂玮,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宋沛林,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全、朱桂玮、宋沛林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莱州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并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