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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伍淋伟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淋伟,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伍淋伟,男,1970年9月26日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机构代码143033408。法定代表人叶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强,男,1978年1月1日生,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伍淋伟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强的银行存款610228.77元(含执行费83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10228.77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奇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