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7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7038号原告:陈某,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被告:鞠某,女,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原告陈某与被告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