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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成智玲与杨红奇、韩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智玲,杨红奇,韩献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民初1737号原告:成智玲,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被告:杨红奇(旗),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被告:韩献平,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原告成智玲与被告杨红奇(旗)、韩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智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红奇(旗)、被告韩献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智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8日,原告出借50,000元现金给二被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按月息一分五计算利息,每年利息9,000元于当年6月18日前结算,如需收回借款要提前一个月告知。自2015年6月19日起,被告不再支付利息,截止到2016年6月18日欠付利息满一年,原告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偿还本息。杨红奇(旗)未答辩。韩献平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红奇(旗)、韩献平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年利息9,000元。二被告分三次共计偿还利息29,000元,利息还至2015年9月8日。本院认为,被告杨红奇(旗)、韩献平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借条足以证实,二被告依法应予偿还。双方约定月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应自2015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奇(旗)、韩献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智玲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杨红奇(旗)、韩献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