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天水、董相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天水,董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721号申请人执行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194号。被执行人郑天水,住河南省开封市。被执行人董相娟,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天水、董相娟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