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天水、董相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天水,董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721号申请人执行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194号。被执行人郑天水,住河南省开封市。被执行人董相娟,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天水、董相娟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