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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潘锦批申请执行王龙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锦批,王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潘锦批,男,1970年4月1日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委托代理人袁万军,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王龙波,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潘锦批申请执行王龙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福商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锦批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龙波支付7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龙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4月8日以(2016)黔2702执23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龙波所有的位于福泉市牛场镇磷都商贸城6号楼二单元301室予以查封,但房屋有银行按揭款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袁万军已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嫒蓉审判员  姜 军审判员  罗章飞二○一六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