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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全杰与马国云、马秀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杰,马国云,马秀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790号原告:马全杰,男,现年40岁,回族。被告:马国云,女,现年45岁,回族。被告:马秀菊,女,现年40岁,回族。原告马全杰与被告马国云、马秀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马全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由马全杰承担。审判员  卜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永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