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金良与被执行人张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良,张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良。被执行人:张同庆。申请执行人杨金良与被执行人张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6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金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金良与被执行人张同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同庆以其名下位于玄武新城一号楼二单元三层六号房屋抵偿本案全部债务,且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295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