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吕仙娇与翟大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仙娇,翟大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4200号原告:吕仙娇,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安徽省。被告:翟大友,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吕仙娇与被告翟大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仙娇以被告翟大友已完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仙娇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仙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元,由原告吕仙娇负担。审判员 奚正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明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