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11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3231张家俊与仝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俊,仝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11民初3231号原告:张家俊,男,194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阳,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磊,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200号天禄大厦3楼。负责人:刘永恒,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莹莹,公司员工,。原告张家俊与被告仝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阳、被告仝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莹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353150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仝磊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我垫付医疗费10000元,分别支付给事故两受害人5000元。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1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日12时35分,在宿迁市宿城区秦龙线8KM+200M与东西走向无名水泥路交叉口处,张家俊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载陈兴娥沿无名水泥路自西向北左转弯时与自南向北行驶仝磊驾驶的苏C×××××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张家俊、陈兴娥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家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仝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兴娥无责任。张家俊受伤后,被送到宿迁市工人医院门诊治疗,当天办理住院手续,伤情诊断为多发伤、创伤性休克、胸部闭合伤等,住院9天,后于2016年10月10日转至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12月17日出院,住院68天,出院医嘱为:门诊定期复查、加强营养等。张家俊共花费医疗费280313.35元,护理费7640元。事故发生后,仝磊给付张家俊医疗费10000元,保险公司为张家俊垫付10000元。另认定,苏C×××××轻型普通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家俊居住在宿迁市××区××集镇胡园小区,系城镇居民。保险公司交强险医疗限额已由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陈兴娥使用500元,交强险伤残限额已使用2650元。诉讼过程中,张家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评定,我院依法委托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家俊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颞骨骨折,第7颈椎椎弓骨折,双侧锁骨远端骨折,右侧肩胛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1-9),骨盆骨折”等损伤,构成下列伤残:①颅脑损伤(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目前后遗轻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为八级伤残。②颅脑损伤,目前后遗左侧肢体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为四级伤残。③右侧肩胛骨、右锁骨远端骨折,目前后遗右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为十级伤残。④右侧第1、2、3、4、5、6、7、8、9肋骨骨折为九级伤残。2、建议护理期限受伤之日起计算至评残之日前(住院期间2人护理为宜),营养期限180日。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关于张家俊护理依赖程度的补充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躯体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项目评定分值”为45分左右,为部分护理依赖。张家俊因鉴定花费4512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仝磊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与张家俊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家俊受伤,因仝磊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张家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事故认定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由仝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又因仝磊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仝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差额部分,由仝磊自行承担。张家俊因本次事故在本次诉讼中的损失有(相关数据保留整数):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医疗费损失为28031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86元(18元/天×77天);3.营养费1800元(10元/天×180天);4.护理费,关于护理标准,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定参照本地一般护工标准按80元/天计算,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支持14520元【7640元(护工68天)+80元/天×9天+80元/天×77天】,出院后至评残之日前原告护理费支持16880元(80元/天×211天)。中国人平均寿命约为76岁,至评残日原告已达73岁,评残日之后(部分护理依赖)原告护理费支持36137元(40152元/年×3年×30%),故原告护理费合计支持67537元(14520+16880+36137);5.交通费,本院酌定支持1000元;6.残疾赔偿金213609元【40152元/年×7年×0.76】;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本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8.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认可560元,原告同意保险定损意见,本院予以支持。(1-3)项合计283499元,(4-6)项合计282146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7410元【9500+(110000-2650)+56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179518元{【(283499-9500)+(282146-107350)】×40%},保险公司合计应承担286928元【(117410+179518)-10000】。仝磊事故发生后支付医疗费100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含本次事故陈兴娥案件)、鉴定费合计2338元【(200+1133+4512)×40%】,张家俊应返还仝磊7662元(10000-2338),此款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张家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279266元;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仝磊7662元;三、驳回张家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元,鉴定费4512元,合计5645元,由张家俊负担3387元,由仝磊负担2258元(原告已预缴,被告已给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66元(直接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缴纳)。代理审判员  樊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研附注: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有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6页/共7页